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于大龙 邓灵蕊
8月11日下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全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发布会。临沂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专项办第一副主任阚吉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清林,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曹卫军,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级高级警长王久卿,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焕海向大家介绍相关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顺利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临沂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领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力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虚假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场秩序,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局党组会多次专题研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具体承担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印发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形成各县区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二是广泛宣传教育。深入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大众网·临沂开设“市场监管在线”专栏和“市场监管曝光台”,对养老诈骗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进行宣传,同时充分发挥市局“一网两微三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平台,采用视频、图文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每周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和头条号上开展宣传报道,建立了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机制。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送各类宣传信息300余条,印发各类宣传品2万余份,发送宣传短信20万余条,组织开展现场宣传活动100余次。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通道。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畅通群众举报线索问题渠道,严格落实保护举报人措施,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涉老产品的投诉举报,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举报数据,为精准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截至目前,全市12315平台共收到涉嫌老年诈骗投诉77件,咨询12件,均已办结。认真做好线索核查处置和市场监管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共办结各类线索54条,其中12337平台下派线索12条,均已整改处置完成。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共整治相关问题37个。
四是开展重点监管。加强对涉老“食品”“保健品”的监管执法。每年投入近40万元,聘请第三方广告监测平台对临沂市主流媒体进行监管监测,重点涉及养老服务、养老地产、老年旅游、涉老艺术品、养老诊疗、养老投资、免费体检等行业的广告行为。结合全省特殊食品“双升”工程要求,推动保健食品产业从“发展中规范”向“规范中发展”转型,确保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批合规出场,标签标识规范,从源头杜绝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制定印发《临沂市市场监管系统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清单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重点排查整治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销货查验制度,未设置专区(专柜)、未张贴保健食品消费警示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等问题,全市累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2115家,发现未按规定张贴警示标语35家,经复查确认均已整改到位。认真落实“山东食链”追溯系统应用推广行动,确保源头到终端信息化全覆盖。截至目前,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上链率和激活率均为100%,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已激活23389家,激活率100%。
五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立足自身职能,以食品药品、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执法为重点监管执法领域,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消费欺诈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对老年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严厉查处食品药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今年上半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72件,案件总值789万余元,罚没款1916余万元;药品安全违法案件779件,案件总值101余万元,罚没款800余万元;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违法案件103件,罚没款355万余元。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对2起涉嫌养老诈骗的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持续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增强广大老年人对“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辨识能力,培养科学理性消费和维权意识,用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2022年5月13日,根据相关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自制药品“止喘1号”61瓶、“颈肩腰腿灵”29瓶,产品标签标示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涉及对老年人疾病有治疗功效。当事人无药品生产、经营和行医资质。上述药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化学药品布洛芬、吡罗昔康、茶碱和醋酸泼尼松成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7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出具假药认定意见书,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两起案件的查办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了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维护老年消费市场竞争秩序、规范相关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效果。
【责任编辑 张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