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陈蓓蕾
4月份以来,为切实加强禁种铲毒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行为,确保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目标,平邑公安全面展开禁种铲毒行动。
白彦派出所
4月26日,工作发现白彦镇辖区两处地里有种植的罂粟。经查,该罂粟系当地村民徐某某、朱某某种植。白彦派出所民警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将其所种植的罂粟铲除。徐某某、朱某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治安处罚。
武台派出所
4月26日,平邑县公安局武台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过程中发现,辖区某村胡某某家中非法种植罂粟10株。民警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将罂粟铲除,依法对胡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 张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