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记者从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临沂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发布会上获悉,1月20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售期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禁放时限内,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再向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不得再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零售点不得向个人和其他单位销售烟花爆竹。对临时零售点留存的货物,在保证库存储量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批发企业进行回收;对长期零售点的货物要清空货架,将未能回收的下架烟花爆竹有序封存,并认真做好企业安全巡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对各批发企业的现有库存、库值进行盘点,并对回收零售点的烟花爆竹如实登记管理。
对不配合安全管理的经营单位或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黑窝点,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取缔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邓灵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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