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召开《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在发布会现场获悉,自2020年以来,临沂市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入市面积居全省第一位,解决了一大批项目落地难问题。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抵押的内涵和原则、设立抵押的条件、设立抵押的程序、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抵押权的注销、抵押权的处分等七项内容。
抵押的内涵和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设立抵押的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立抵押。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设立抵押的程序。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抵押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抵押权变更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的注销。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抵押权的处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邓灵蕊 孙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