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下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徐骋对《山东省慈善条例》进行解读。据记者了解,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规定每年的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2021年7月1日《山东省慈善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省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慈善条例》是《慈善法》施行以后山东省制定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结合山东省慈善事业的实践,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作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对推动《慈善法》在山东省的进一步实施,促进山东省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条例》分为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促进措施、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2条,突出八大亮点:
突出改革导向,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条例》提出了“同步登记”的制度创新,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慈善组织登记、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应急募捐救助进行规范。《条例》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角度对突发事件募捐作出了规定。
与时俱进,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难题,规定了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申请注销。
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应当对求助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同时要求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难点问题。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票难特别是捐赠物资入账价值认定及捐赠票据开具等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立足实际,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实践中,许多慈善组织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慈善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
强调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以充分保护慈善财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该款尽管只有10个字,但实践意义重大。慈善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法人,且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慈善财产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规定慈善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有利于保护慈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随着慈善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遗产捐赠行为,很有必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遗产捐赠,既遵循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山东省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张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