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 通讯员 兰陵一羽
已婚林女士在网络上结识顾男后,以结秦晋之好为名,先后63次收取顾男表达爱慕之心的转账13000元。近日,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认定林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林女士全部返还。
已婚林女士与未婚顾男系系同一县域居民。2022年2月,顾男在网络聊天中与林女士相识,林女士未告知顾男已婚,双方均愿意成为朋友并开始私下交往。顾男自同年3月22日起,先后63次将部分收入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代偿花呗等方式给予被告,金额分别为10元——50元、66.66元、88.88元、99.99元、131.4元、188.88元、199.99元、625元、1000元、1500元等,部分款项带有特殊意义,合计13000元,被告均默认并收取。期间,顾男得知林女已婚,但双方仍继续交往。至2022年9月,顾男约会林女被拒绝。之后,顾男欲索回之前给付林女的钱款被拒绝,后通讯联系方式又被拉黑。
兰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要求。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作为单身青年,为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多次给予被告钱款,包括具有某些特殊意义金额的现金,以表达爱慕,旨在将来能够与被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本身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要求,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将这种给付视为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目的达到缔结婚姻关系,该赠与行为就成为有效存在,赠与的少量财物则归受赠人所有;而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这与普通的无偿赠与具有明显的不同。而被告作为已婚女性,对于原告以追求为目的、为表达爱意而给予的款项包括具有某些特殊意义的款项,不是明确拒绝而是悉数接受,该赠与行为双方自始欠缺目的同一性。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违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利益。因本案原告63次给付行为具有连贯性、目的一致性,故应将原告的所有给付视为一个整体,对原告有证据证实、被告也认可的总金额13000元,应由被告全部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林女士全额返还原告顾男不当得利款1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值班编辑:王仁杰
审 核:张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