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于大龙 张晓飞 邓灵蕊
9月9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警报试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规定,临沂市自1999年开始,每年9月18日都会举行防空警报试鸣。今年,经市政府决定继续于9月18日举行临沂市第24次防空警报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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